高溫補貼必須要發嗎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條件的,必須發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規定,以下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符合條件的必須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廣東:
廣東省政府出臺的《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高溫未發補貼、未提供清涼飲料,用人單位最高可罰1萬元;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孕婦在33℃環境工作。
重慶:
《高溫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第二十二條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江蘇:
江蘇省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江蘇省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天津:
根據天津市《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也就是氣象臺站公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若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停止勞動者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如有用人單位違規侵害勞動者權益,可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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