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工資怎么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的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都是因為企業拖欠工資或者不發工資引起的。對于職工來說,面對企業拖欠工資的時候也是束手無策。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拖欠工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企業拖欠工資怎么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責令拖欠工資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處以拒不整改企業支付職工應發工資額50—100%的賠償金,處以屢教不改企業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對于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關于企業拖欠工資的處罰標準的問題。職工對于企業拖欠工資的情況一定要引起重視,不能逆來順受,要積極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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