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司單方面降薪如何賠償
2016-03-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有義務,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法律上對勞動者也有相應保障。在公司單方面降薪如何賠償?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網友咨詢: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從一個員工做到主管,做主管也有1年了,現在上面領導降我的職位到主管助理,(只有口頭與我協商,暫時未書面出通告說降職)所以我也不想做了,如果我到勞動局要求幫助,公司能賠償嗎?
律師解答:
1、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工資,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
3、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克工資的行為,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原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規定,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同時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還應當支付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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