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那些事兒
導讀: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過程中本著獎優(yōu)懲劣,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的角度出發(fā),與勞動者就年終獎的考核、計算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案情簡介】
劉某于2012年11月12日起在四川某公司工作。2014年3月1日至12月期間,劉某擔任公司品質管理部副部長。2014年4月4日,劉某與公司簽訂了《品質管理部副部長目標責任書》,責任書約定:責任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管理目標全年考核總分為100分,按照考核標準每季度進行考核,年終累計匯總,最終考核得分與個人年終獎直接掛鉤,具體考核指標詳見《2014年品質管理部副部長管理目標考核表》,年終獎結算辦法為年終獎標準額30000元×個人全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得分÷100×個人出勤率。2015年1月14日,公司對劉某進行2014年年終獎目標考核,劉某考核得分共計51分。公司計算劉某2014年年終獎為:30000元 ×(10÷12)×51分÷100×100%=14280元,由于考慮到劉某實際工作情況,最終按14500元(稅前)予以支付劉某的2014年年終獎。劉某認為公司對其2014年年終獎目標考核不合理,年終獎發(fā)放不足額,并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5513.9元/月。隨后,劉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目標責任書中約定的年終獎未支付部分15935元和經(jīng)濟補償金20604 元。
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過程中本著獎優(yōu)懲劣,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的角度出發(fā),與勞動者就年終獎的考核、計算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依據(j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的規(guī)定,年終獎從性質上來說,應屬于勞動報酬。
關于年終獎的相關舉證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作為勞動者,應該就關于年終獎支付的相關依據(jù)進行舉證,如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年終獎支付的特別約定等。作為用人單位,承擔著管理職責,應就其掌握管理的有關證據(jù)進行舉證,如有關年終獎的具體考核,如何計算,是否支付等。
以本案為例,劉某提交了其與公司簽訂的《品質管理部副部長目標責任書》,該責任書就劉某年終獎目標考核、計算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劉某的舉證責任已完成。接下來,就該公司對年終獎考核、計算、支付進行舉證。公司庭審中提交了公司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及下月工作計劃,2014年劉某年終獎發(fā)放審批表等相關證據(jù),以證明公司對劉某的年終獎目標考核依據(jù)充分、程序正當、公平合理。
年終獎目標考核屬于公司內部管理行為,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對企業(yè)管的“太死”,對于符合合理性的考核依據(jù),應該采納。仲裁委員會通過對劉某的年終獎目標考核依據(jù)逐一仔細核對,發(fā)現(xiàn)公司在對劉某的部門建設第一項中的考核依據(jù)不合理,原因是該項考核的要求是3月底之前完成部門職責調整、工作標準及考核標準的修訂,并組織培訓實施,而公司會議紀要2014年第1期中顯示該方案及部門工作手冊的實際完成情況為完成。公司在該項考核時扣2分,缺乏合理性。對于劉某其他項目的年終獎目標考核,依據(jù)充分,符合合理性。因此,劉某2014年年終獎目標考核得分實際應為51分+2分=53分。
劉某的2014年年終獎目標考核得分確立了,其年終獎又該如何計算呢?由于劉某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的責任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 12月31日,因此筆者認為應以全年的年終獎標準額30000元進行計算,而不是按劉某擔任品質管理部副部長期間折算。經(jīng)計算,劉某2014年年終獎實際應為15900元。
由于公司按14500元支付劉某2014年年終獎,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guī)定的解除情形,公司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要求公司補發(fā)劉某2014年年終獎15900元-14500元=1400元,支付劉某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5513.9元/月×2.5個月=1378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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