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期滿走人老板扣錢無理
2015-12-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讀者小張畢業后,父親把他送到一家汽車修配廠當學徒。最近滿徒,他準備自己開個修理部。可老板聽說他要走,扣了他的工資,還要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支付“成材費”(培訓費)。小張問,他和老板沒約定服務期,老板也沒有送他到其他部門進行專業培訓,他該給“成材費”嗎?
法律人士認為:根據勞動部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學徒是對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人員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這一培訓方式繼續采用。但“學徒”不等于《勞動合同法》第22條所規定的“專業培訓”。服務期是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出資培訓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
本案中,汽修廠老板沒有出資對小張進行專門培訓,沒有和他約定服務期,他學成走人,老板以《勞動合同法》向他收取“成材費”沒有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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