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費到底有沒有
本市職工老王前來本報咨詢。他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多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年下班途中,他感到一陣暈眩,趕到醫院檢查后,發現患上了嚴重高血壓癥。經過住院治療,病情有了好轉。回家后,他又休息了一段時間,才回到單位工作。
由于他從事的是重體力勞動,才恢復工作沒幾天,血壓又大幅升高。無奈之下,他只能請病假在家休息,一直休息到醫療期結束。
一年前,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向他發來公函,說他醫療期已經全部使用完,又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企業準備與他解除勞動合同。老王雖然心有不滿,無奈身體不爭氣,也就同意了。企業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后,按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前幾天,老王的一位從事法律工作的親戚來探望他。雙方交談之下,其親戚提出,按老王這種情形,企業還應該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老王雖然很想要這筆錢,但他是個愛面子的人,怕向單位提出這個要求成為笑柄,便前來本報咨詢。
該筆費用屬于上海市地方規定
在國家級的勞動法律法規中,似乎沒有這項規定。但是,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則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這項地方性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也體現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傾向性。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勞動者要拿到這筆錢,也并非易事。
首先,勞動者要按規定提供病假單,并按病假規定時間保持良好休息;其次,如果企業有規定,要求職工提供與病假相關的病史、打針吃藥等證明,勞動者也要盡可能滿足單位的要求;最后,當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企業支付醫療補助金時,企業有權要求勞動者去相關部門鑒定病情,勞動者應積極配合。畢竟,傷風感冒、小病大養者,是不應該拿到這筆醫療補助費的。
從現實情況看,老王符合領取該筆費用的條件。但是,由于他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已超過一年,再行訴訟的話,法律部門可能不受理。鑒于此,我們希望老王還是采取協商的方法,與單位友好協商,爭取拿到這筆應該得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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