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試用期不是“白干期”
又是一年應聘季,各大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紛紛涌進求職大軍中。最近一個忙于求職的學生和筆者微信聊天,他提到,幾回合的應聘中,企業招聘者都提到了試用期,時間有長有短,短則一兩個月,長則六七個月。有的招聘者還指出,因為還是在校大學生,試用期不給工資或只給800元生活費。筆者對此感到擔憂,企業的試用期約定和“試用期不給工資或只給800元生活費”這些做法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相抵牾,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對約定的試用期作了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相當多的大學生對試用期認識不清或認識不夠,對自己在試用期的正當權益不能正確對待,有些大學生甚至基于“找工作太難,遷就一下就過了”的心態,自動放棄自己的一些權益,這使得一些招聘單位鉆了空子,把畢業生的“試用期”變成了無償的“白干期”。
大學生求職絕不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不惜委曲求全,而是通過工作的平臺實現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在求職前,應該全面了解和掌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儲備。在求職應聘過程中,發現自己的權益受侵害,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敢于據“法”力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勿害怕失去就業機會而忍氣吞聲,缺乏誠信、違法不軌的用人單位不去也罷,否則將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是阻止大學生就業權益被侵犯現象泛濫的根本途徑。像上述那些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支付工資、或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大學生應該盡量保存相關證據,如合同等,沒有簽合同的,可保存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明在該單位工作過的證據,就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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