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后續簽勞動合同 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2014-08-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延后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孫某某2010年9月被某商業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9月10日,勞動合同到期,但該公司由于內部原因拖到12月20日才與孫某某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續簽勞動合同后,孫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公司拒絕。孫某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商業公司支付延后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該公司辯稱,續簽的勞動合同已經明確了履行期間從2013年10月11日開始,與前一個勞動合同的期限有效銜接,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審理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在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延后簽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個月內征詢勞動者的意見。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則雙方在該到期前1個月內續簽!秳趧雍贤ā返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在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間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在此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最終,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孫某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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