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約定能壓低工資嗎
核心內容:有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能夠壓低員工工資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
【案例介紹】 濟陽縣農民高某某在省城某區一家玩具加工廠打工。剛來時,高某某跟廠方簽訂了簡單的勞動合同,其他一些細節只是由車間管理人員口頭告知。據高某某稱,當時雙方約定,論件計酬;每天高某某都必須完成一定數量的玩具粘合工序,這是基本任務;完成基本任務后,連同超額件數一同論件計酬。但如果高某某每天完不成基本任務量,那么廠方將只發每天30元的基本生活費用。
當時,高某某覺得自己能干得了,就欣然答應了。沒想到,她負責的玩具粘合環節要求很高。一旦粘合面不能完整密實,玩具就只能以次品論價。盡管經過了短短三天的培訓,高某某在完成工作時仍然感覺很吃力。最慘的一周,她只有三天勉強完成了基本任務。連續拿了多日的基本生活費,高某某感覺不合適了。
有好心的工友告訴她,以前工廠并沒有要求這么重的基本任務量。于是高某某找到管理人員,請求減輕任務量,沒想到管理人員一口回絕。看到強勢的廠方,老實的高某某沒轍了。
【法律釋義】 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頒布省內各市最低工資標準表規定,濟南市5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小時工工資最低標準為1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評析】 律師分析說,廠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給予勞動者的基本工作任務,但約定基本工作任務量卻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最低工資的理由。
以高某某的講述,高某某每天30元生活費,一個月不過900元(其中還沒有加班等報酬),遠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上述法律,高某某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等手段,依法維護個人權益,向單位索要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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