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溫縮短工時能降低工資嗎
核心內容:因高溫縮短工時,用人單位能夠降低員工工資嗎?因高溫縮短工時不得降低工資,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網友咨詢問題向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網友咨詢: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員工,在室外施工。夏季,因連續高溫,公司決定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時,當日工作時間縮短為5個小時;達到40℃以上時,停工。然而,我和工友們在領取上月工資時發現少了幾百元。對此公司的解釋是,工作時間減少了,工資只能按實際工作時間結算。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律師解答:
為保證職工生命健康安全和企業生產安全,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該條第4款還特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可見,在高溫狀態下停止工作或減少工時,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工資沒有必然聯系。你公司以“高溫停工”為由降薪,是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侵犯,屬于克扣工資。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補發所扣工資;逾期不補發的,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公司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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