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怎么繳納,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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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提取額度與程序 ☞【閱讀全文】
【如何提取】
按照《辦法》,職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條件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死亡或已宣告死亡;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及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按規定,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也可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如何繳納】
按要求,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用工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于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于15%。
對連續虧損兩年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如何查詢】
《辦法》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并向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應當通過設立查詢電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繳存單位和繳存人提供準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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