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
張某2010年8月到某外語培訓學校任教,但該學校始終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5月,張某以該學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該學校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學校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三萬余元。該案經審理,最終裁決支持了張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解析】
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規定應當自用工次月起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至今已頒行三年多,但仍有很多企業對此規定置若罔聞,往往導致最終敗訴。在此勞動仲裁委提醒廣大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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