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月薪500員工反悔 低于最低工資約定無效
2011-10-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與應聘員工張先生談好月工資500元,對方同意并過來上班了一段時間,倉山區某房產中介的做法看似合情合理。然而,倉山區法院近日根據有關規定,仍然判處當事雙方有關工資標準的約定無效。
2007年9月25日,張先生經他人介紹,到位于倉山區建新鎮的一家房產中介所上班。雙方口頭約定張先生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500元,轉正后調整為300元加抽成。
張先生工作一個月后,嫌這家房產中介沒給他辦理社保等手續,辭職離開。隨后,他越想越生氣,認為房產中介所給的工資實在太低了,訴至法院要求判處雙方當時約定的工資標準無效。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規定:“2007年度福州市城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650元。”因張先生與房產中介所口頭約定的工資標準低于福州市城區最低工資標準,故雙方的口頭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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