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寨廠打工,也能依法維權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司法解釋(三)》),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共18條,主要涉及訴訟程序問題,擴大了勞動爭議受理范圍,訴訟程序更加具體,對社保案件的法院受理范圍、加班費事實的舉證責任、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等都作出了具體解釋。本報10月27日對此司法解釋進行首期解讀后,現就重點內容推出后續解讀。記者 劉江浩
案例
工人馬師傅在海口瓊山區一家無證木材加工廠工作,是一名普通工人。上個月的時候,因為工廠突然接到一筆大的訂單,任務量重,老板要求馬師傅和他的工友們,開足馬力加班加點,要保質保量把任務給完成。
馬師傅今年人到中年,連續幾天高強度的工作之后身體有些吃不消。工作中,他一不小心被機器劃傷手指。事情發生后,馬師傅開始維權。可是老板卻稱自己沒責任,對馬師傅的傷情責任一直推脫,把他逼緊了,干脆不管。因為這家加工廠是“山寨”工廠,沒有營業執照等,加工廠沒有為馬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廠方又讓馬師傅對自己的受傷承擔后果。馬師傅維權能成功嗎?
法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 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以及第五條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司法解釋(三)》第18條)
解讀
遭遇非法用工,勞動者可依法維權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張天翔律師(13707500017)表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往往會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形,在產生勞動爭議后,用人單位、出資人或被掛靠單位經常存在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的現象,使勞動者維權艱難。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的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定問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用人單位玩“太極” 勞動者“啞巴吃黃連”
案例
張某本是一家單位的一名普通工人,因為公司發現有員工挪用公司財物,找不出肇事者,單位領導認為當時張某等3名同事有嫌疑,卻因找不出具體證據,遂將張某等3名工人一起開除,并扣留押金扣發工資。
事情發生后,張某覺得很冤枉,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只得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補發工資等訴求,張某隨即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用人單位隨即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在中院還未予支持撤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卻玩起了“太極”:單位以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時提出的相同理由,在基層法院恢復執行的時候提出抗辯。幾經波折之后,基層法院采納了用人單位的抗辯意見,張某陷入尷尬境地……
法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釋(三)》第18條)
解讀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張天翔律師表示,對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勞動者申請執行,但用人單位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先中止執行。用人單位的撤銷之訴只能暫時性的中止法院的執行,最終結局要看撤銷之訴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撤銷之訴得到法院支持,執行程序徹底終止。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則恢復被中止的執行程序。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抗辯的,其抗辯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用人單位濫用不予執行抗辯權和避免上下級法院對同一問題作出相互矛盾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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