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第三人侵害雇員應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之女鐘某系被告劉某的雇員。2011年3月21日,鐘園珠乘坐由被告安排的歐陽某駕駛的小客車上班。在行車途中,與對面駛來的李某的中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小客車上乘員鐘某場死亡、乘員龍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歐陽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員鐘某、龍某不負事故責任。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下,死者鐘某、龍某兩者家人及肇事司機李某、歐陽某三方達成賠償協議并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已履行完畢。原告以賠償費用偏低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某補償41844元。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是雇主對第三人侵害其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性質是補充賠償責任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性質為補充賠償責任。故原告認為所獲第三人賠償費用偏低,可以要求雇主劉某補充賠償其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性質為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在選擇第三人作為賠償義務人并履行完畢后,雇主的賠償責任亦歸于消滅。故原告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而補充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雇主被告劉某對原告之女鐘某的死亡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無任何過錯。
2、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本案中,原告之女鐘某與其雇主劉某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不適用上述規定,雙方也未達成補充賠償協議。
3、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債務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債務。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雇傭關系,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雇主的賠償責任與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偶然地聯系在一起。雇員可以選擇雇主或第三人作為賠償義務人,在任何一方履行完賠償義務后,雇主和第三人的賠償義務均歸于消滅。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上述特點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征。故本案中,原告選擇第三人司機李某、歐陽某作為賠償義務人并實際履行完畢后,雇主的賠償責任亦歸于消滅。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說明雇主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方與肇事司機李某、歐陽某三方達成賠償協議并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行為即是選擇將第三人作為賠償義務人。該調解書對法定賠償項目無一遺漏,悉數計算,表明:一、原告及其親屬對賠償項目、標準明知。二、即使某些項目的計算標準偏低,原告亦以“一次性了結,無遺留問題”的明確意思表示處分了自己的實體權利。該調解書并無可變更、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在該調解書履行完畢后,雇主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歸于消滅。故本案原告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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