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工傷(原創)
今天上午,一朋友咨詢:其67歲父親受聘擔任環衛清掃工,昨天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我回答工傷是以勞動關系為前提,如你父親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傷,但仍可要求用工單位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特殊工種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特殊工種四十五周歲。
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于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故該死者家屬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據此,可以認定死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亦即雇傭關系。因為死者是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與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有關,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死者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據死者家屬陳述,死者雖達退休年齡,因為是農民并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構成工傷則存在爭議。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似乎也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均強調已經享受退休待遇。
本人理解,這種情況應當存在勞動關系,構成工傷。針對這種情況,我查詢了一些案例,認定和不認定勞動關系及工傷的都有,以不認定居多。因此建議家屬到景德鎮市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及仲裁部門去聽取他們的意見,是否構成工傷,因由他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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