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買社保沒得商量,綿陽職工追回9.4萬
綿陽市民胡女士等34人,分別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綿陽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由于公司一直未依法為他們購買社保,胡女士等34位員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仲裁駁回了他們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2010年8月,胡女士等34位勞動者訴至安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據其各自實際的工資標準和《勞動合同法》,以2008年1月為起算時間,為其計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審判決后,胡女士等勞動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未足額計算,便于2010年12月,上訴到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面對疊加起來厚近一米的34套卷宗材料,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3位法官認真閱卷,掌握案件事實;翻查相關法律規定,準確把握政策界線的同時,探尋案件的調解基礎,終于找到了促使雙方當事人撤訴和解的切入點和突破口。于是,法官積極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后調解:與勞動者代表人、代理人分別溝通;代表人和代理人通過雙向互動、彼此換位思考等方式,消除其對立,縮短其距離。
起初,勞動者要求公司將其應承擔的社保費用折現,其余請求可放棄。但鑒于社保財經運作的特殊性,法官多次給勞動者釋明購買社保對自己的長期效益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同意公司為其補繳相應的社保費后,仍按一審判決的經濟補償金執行。同時,法官又敦促公司盡快履行自己應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使公司為案涉勞動者補繳了全部相應社保費用。
4月11日,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精心組織的再次調解中,雙方終于盡棄前嫌,達成共識,并在安縣法院一審法官的配合和協助下,按判決,將9.4萬元人民幣當場兌現完畢。至此,一場幾起幾落的“扯皮官司”結案,依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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