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單沒有標明加班費,舉證不能企業需賠償
2011-04-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固定工時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履行了加班的義務,需要及時將與加班事實有關的證據保存下來,例如加班申請審批單、加班通知書、值班表、排班表、夜班巡查記錄、考勤記錄、考勤卡等,以便于今后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能更好地主張自己的權利。
案例: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應聘為欣泰公司的廠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辭職報告及一份“說明”。次日杜某離開該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共計領取工資26619元,其工資條中加班費一欄均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杜某系自愿辭職,屬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欣泰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且杜某出具給欣泰公司的“說明”中表明其所有工資及賬務與公司全部且沒有任何異議,該工資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資,故裁定駁回了杜某的請求。杜某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加班費等費用。
判決:法院認為,杜某提交辭職報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單方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故被告欣泰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對杜某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根據該廠的出勤記錄,杜某確實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資單的加班費欄目中均為空白,被告也未提交足以證明足額支付原告加班費。法院遂判決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資30001.02元及25%經濟補償金7500.26元,仲裁費用300元,共計3780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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