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問題應當引起關注
2011-04-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社會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帶有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存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在多維的勞動關系中,社會保險是重要的一維,而 《勞動合同法》作為規范勞動關系的重要規范,顯然也要規范社保關系。通過對社會保險的規范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同時通過良好的勞動關系使社會保險不斷提高標準和覆蓋率,這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應有之意。但是,當下兩者的關系卻顯得不盡如人意。
案例:馬女士在報銷生育醫療費時獲悉,公司并沒有為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于是引發了與公司之間就補簽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糾紛。這個案件雖然最后是以 “不簽勞動合同”為由提起了訟訴,但是案件的根由顯然還是社會保險的問題,而對于社會保險的規范則是關乎 《勞動合同法》實施實效的重大問題。
目前,我國很多的勞動爭議都與社保有著不同程度的關聯,工傷、醫療等問題更是引發了大量的勞動糾紛。而由于社保條款都是要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所以社會保險基本是與勞動關系捆綁在一起的。這樣,在社會保險上出現的問題很多都被轉嫁給勞動關系來消化,顯然,這些都會增加《勞動合同法》的執行難度,而最終必將影響其實效。 所以,在 《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一方面我們要制定更加細化的實施細則,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捆綁在勞動關系中的其他關系的規范,尤其是社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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