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應保留15年存檔
2011-03-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機械工小王在去年年末辭職的時候,因為與工廠討要拖欠的5個月工資上未達成協議而鬧上法庭,最后單位方因無法提供工資單證明已經支付工資而被判敗訴。
小王2009年以來一直在某機械加工廠工作,2010年12月辭職。辭職后和廠方結算工資時,小王提出企業欠其2010年4、5、6、7、12月共5個月的工資11000元,企業提出只欠他12月份工資2200元,另幾個月的工資在8月份發放工資時已一并補發。為此,雙方發生爭議,小王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庭審時,要求企業出示工資發放表。企業稱,我們只保留拖欠工資的工資表,工資支付后,工資表隨即銷毀,所以無法提供。同時,企業找了本單位的兩名職工當庭作證,并提供了多名職工的證詞。但小王對企業“已將其2010年4、5、6、7月份的工資兌付”的說法堅決否認,并提出企業提供的證人、證詞不能采信。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19條規定,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可見,工資支付表應當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仲裁庭調解未成,采納了小王的意見,依法裁決機械加工廠支付小王2010年4、5、6、7、12月共5個月的工資11000元。機械加工廠對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和仲裁裁決相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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