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病假、事假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工資?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連續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勞動者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職工的病假工資低于所在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若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則應補足到這一水平。 職工的病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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