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工傷鑒定的期限是多少?
我國有著完善的工傷鑒定政策,多種傷害都歸于工傷。所以,在工傷鑒定時,需要清楚所受的傷是否是工傷,以免耽誤后續理賠。那么,精神病工傷鑒定的期限是多少呢?為此,勞動法律網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精神病算工傷嗎?
精神疾病主要由個人內在因素引起,工作期間突發精神疾病不符合工傷標準,不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認定的時效
所謂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喪失請求執法機關以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了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參照民法的規定,《勞動法》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為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法》第三條、第四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對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致的即: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里進行工傷鑒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里,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這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著勞動爭議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對“精神病工傷鑒定的期限是多少”的具體解答。簡單來說,精神疾病主要是有自身因素引起的,所以在我國它不屬于工傷;當然也就沒有所謂的工傷鑒定期限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訪問勞動法律網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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